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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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本单位财产”这一术语,我们通常理解为涉案人员所任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全部财货,其中包含各类资金、物资以及债权等多种形式。要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必须要深入剖析涉案人员对于这些财产是否具有合法的管理权限与支配地位,并且还需要考量指定财产是否真实地被纳入到该单位的日常运营或管理范畴之内。

若有人滥用自身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侵吞、盗窃或挪用其所在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财产,从而致使上述财产被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即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该种犯罪行为之所以会触及法律红线,原因在于其主要涉及到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不当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雇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单位内部人员或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该罪名适用于那些与单位有雇佣关系的内部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不动产。非法侵占这些财物,若达到法律规定的金额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不动产。非法侵占这些财物,若达到法律规定的金额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