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传播包含性行为描绘或色情宣扬的书刊、影片等。
认定需
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还传播;
客观上实施出租、播放等传播行为,且不图牟利。
2.
处罚按情节定。
情节轻的,按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到十五日
拘留,可罚三千元以下;
更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
物品罪,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向
未成年人传播的,
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在朋友群里发送了一些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影片。小朱称自己不知这些影片属于淫秽物品,只是觉得新奇想分享。而警方认为小朱主观上应当知晓此类影片是淫秽物品,其在群里发送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经调查,群里有多名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案情分析:1、从主观方面来看,虽然小朱声称不知影片为淫秽物品,但结合一般认知水平,此类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影片通常应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可推断小朱主观存在故意。
2、客观上小朱实施了在群里发送影片的传播行为,且群内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情节较轻,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小朱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
刑法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因其向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传播,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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