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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怎么认定处理

时间:2025.07.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1.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传播包含性行为描绘或色情宣扬的书刊、影片等。
认定需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还传播;
客观上实施出租、播放等传播行为,且不图牟利。
2.处罚按情节定。
情节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到十五日拘留,可罚三千元以下;
更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未成年人传播的,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在朋友群里发送了一些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影片。小朱称自己不知这些影片属于淫秽物品,只是觉得新奇想分享。而警方认为小朱主观上应当知晓此类影片是淫秽物品,其在群里发送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经调查,群里有多名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来看,虽然小朱声称不知影片为淫秽物品,但结合一般认知水平,此类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影片通常应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可推断小朱主观存在故意。
2、客观上小朱实施了在群里发送影片的传播行为,且群内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情节较轻,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小朱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刑法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因其向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传播,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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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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