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中,
债务到期,
债权人可收回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需按约定期限还款付息。
2.特殊情况:
借款合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利息,自然人借款视为无利息;
利息超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3.若
债务人有
不可抗力等合理理由,债权人收回本息或受影响。
债务人拒还,债权人可协商、调解、
仲裁或
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5万元,双方签订
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对利息约定不明。借款到期后,小朱要求小胡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小胡同意归还本金,但以合同未明确利息为由拒绝支付。小朱坚持认为应支付利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此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且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视为无利息。所以小胡拒绝支付利息有法律依据。
2、若小朱想维护自身权益,可先与小胡协商,若协商不成,也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其主张利息的诉求较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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