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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吗

时间:2025.07.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1.捡到信用卡本身不算信用卡诈骗,但冒用刷卡消费、取现等交易,可能构成此罪。
2.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冒用情形,冒用数额达5000元以上,就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3.若捡到卡后及时上交银行或相关机构、积极找失主归还,是合法行为。
4.捡到信用卡别冒用,要妥善处理归还失主或交相关部门。

案情回顾:
小朱在路边捡到了小胡的信用卡,一开始他想将卡交给银行。但在看到信用卡未设密码后,小朱心生贪念,到商场刷卡消费了5500元。小胡发现信用卡丢失后报警,警方通过商场消费记录锁定小朱。小朱称自己本想归还,只是一时没忍住消费。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小朱捡到小胡信用卡后进行刷卡消费,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
2、小朱冒用小胡信用卡消费金额达5500元,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罪5000元以上的入罪标准,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能因其最初有归还想法而改变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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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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