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为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致公私财物损失超五千元,会被
立案追诉。
2.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16万,属“
数额巨大”,通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3.最终
量刑要综合
犯罪动机、手段、
自首立功等情节。
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从轻或
减轻处罚,有从重情节则
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因与小胡所在工厂存在矛盾,为泄愤报复,小朱潜入工厂,破坏了多台关键机器设备。经评估,此次破坏行为造成工厂直接经济损失达16万。工厂发现后
报警,警方迅速将小朱抓获。小朱对自己的
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强调是因工厂此前的一些不当处理才导致其心生怨恨。
案情分析:1、小朱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破坏工厂机器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16万,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立案追诉标准,且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在量刑方面,虽然小朱造成损失数额巨大,一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终量刑还需综合其犯罪动机、是否有
自首、
立功等情节判断。若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在量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存在从重情节,则可能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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