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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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的几种常见情况在以下特定情形中,将可能面临被限制实施高级消费者行为的约束:(1)采取伪造证据、使用暴力或进行威胁等手段妨碍、抗拒法院裁决执行的行为;(2)通过虚构诉讼、制造虚假仲裁结果,或是通过隐瞒、转移资产等各种手法,企图逃避法院判决执行的行为;(3)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财产提交申报制度的行为;(4)被执行人无充分理由,故意拒绝履行法院所作出的和解协议的行为;以及(5)存在实际清偿债务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件所设定的相应付款义务的行为。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一些罪犯,会被限制减刑。比如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犯了蓄意谋杀、性侵、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犯,以及有组织暴力行为并判死缓者。

限制减刑的三种特定情况,主要包括: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死缓的罪犯。实施限制减刑制度,主要是为了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严重犯罪的罪犯予以更严厉的刑罚制裁。

在刑法实践中,限制减刑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第二种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第三种是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对于这些罪犯,法院会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决定是否采取限制减刑措施。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主要针对两种罪犯:一种是累犯,曾判有期徒刑以上,五年内再犯同类重罪的罪犯,因其高危险性和主观恶意,限制减刑是必要的。另一种是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被判死缓的罪犯,因其严重威胁社会安全,限制减刑也是为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