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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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视居住后被移送看守所收押,一般意味着案件情况有变化,可能是新的关键证据出现,也可能是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可能会让案件处理更严,对嫌疑人更不利。

在实践中,被监视居住人通常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探视。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会见他人。

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要是被看守所收押了,一般是因为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是违反了规定。公安会重新调查评估的。进了看守所后,嫌疑人的权益和责任还是会受到法律保障的,所以建议还是要积极配合司法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信息。

一般情况下,被判监视居住的人不会被转到看守所。但要是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出现新犯罪等特殊情况,就可能会被转过去。监视居住相对来说比较人性化,也比较宽松,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对他们生活的影响。

在必要时,执行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格监督。调查阶段内,相关部门可监控其通讯往来。但监视居住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间不得中止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