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偷渡和组织偷渡行为不同,
量刑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2.偷渡即偷越国(边)境,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等并
处罚金;
若为涉恐而偷渡,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重罪,一般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特定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4.一人既组织又参与偷渡,按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
不同人分别实施,则各自按相应
罪名处罚。
案情回顾:小胡组织小朱、小李、小丽、小静、小何、小许等人偷渡到境外。小朱等人在小胡的安排下,试图非法偷越国境。在偷渡过程中,小朱等人被边境执
法人员查获,小胡也随后落网。小朱等人认为自己只是听从安排,不应受到与小胡一样的重罚,而小胡则辩称自己也是为了大家能有更好的发展才组织偷渡,不应被重判。
案情分析:1、小朱等人的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若情节严重,依据法律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
2、小胡的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这是严重
犯罪行为,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不存在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等特定加重情形,不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量刑。
3、不同人分别实施偷渡和组织偷渡,小朱等人和小胡应各自按相应罪名处罚,小胡虽有辩解但不影响其组织偷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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