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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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卡逾期并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中的“欺诈罪”。然而,只有在持卡人存在蓄意透支款项、刻意逃避偿还债务、进行虚假身份证明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且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欠款额达到一定标准,经过银行依法两次有效催收后,逾期还款期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话,才有可能被视为涉嫌触犯“信用卡欺诈罪”。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从主观意图以及实际行动这两个维度来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心态上表现出纯粹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次,客观现实中必须实际存在他们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手段进行欺诈的行为;最后,其所获取的赃款额度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刑事追诉标准。除此之外,行为人还必须对于所持有的信用卡具备实际的掌控权或者能够自由地使用它。

关于如何识别及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其次,行为人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实施了诸如虚假陈述、隐匿实情、盗用他人信用记录、恶意透支等违法犯罪行为;再者,这些行为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实质性的财产损失;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所导致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系。

评估信用卡诈骗罪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伪造、盗用信用卡,滥用失效卡,欺诈性使用账户或密码,及恶意透支均构成犯罪。尤其恶劣的是恶意透支,指非法占有超限资金且逾期三月未偿还,经两次催款仍不还款。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给发卡银行造成了资金风险和损失,应依法惩处。

在判断信用卡欺诈罪同谋时,主要看犯罪意图和行为。如果有人清楚别人在搞信用卡欺诈,还提供帮助、出谋划策或者直接参与,就可能被视为同谋。比如说,有人知道有人打算盗用信用卡,却给了相关信息或者帮忙套现,这种情况就符合同谋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