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诈骗数额认定要考虑多方面:
一是以实际骗取数额为准,即扣除已归还部分后的被害人实际交付金额。若有利息约定,超出合理范围且为虚构的部分计入诈骗数额。
二是连环诈骗中,以案发时未归还数额认定,已归还部分作量刑参考。
三是财物用于投资、挥霍致无法返还的,损失数额即诈骗数额。认定时需综合证据,遵循主客观统一原则。
结论:
借款型诈骗数额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实际骗取数额为准,扣除已归还部分,连环诈骗以案发时未归还数额认定,财物无法返还时损失数额即诈骗数额,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型诈骗数额认定有明确规则。实际骗取数额是被害人因受骗实际交付财物金额扣除已归还部分,这体现了实事求是认定损失的原则。利息方面,本金和合理利息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若为诈骗手段虚构则计入诈骗数额,防止诈骗分子利用利息进行欺诈。在连环诈骗中,以案发时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此前归还部分作为量刑情节,既保证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又合理考量行为人的表现。若财物因投资、挥霍等无法返还,损失数额就是诈骗数额,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全案证据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能确保准确认定犯罪数额。若遇到借款型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借款型诈骗数额认定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准确合理。实际骗取数额以被害人因受骗实际交付财物金额扣除已归还部分为准。若有利息约定,本金和合理利息受法律保护,超出且为虚构的部分计入诈骗数额。
2.连环诈骗中,用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款项,以案发时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已归还部分作量刑情节。若财物用于投资、挥霍致无法返还,损失数额就是诈骗数额。
3.为准确认定借款型诈骗数额,需全面收集和审查全案证据,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同时司法人员要提升业务能力,精准把握诈骗行为本质和数额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1)借款型诈骗数额认定的基础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也就是被害人因受骗实际交付的财物金额,要扣除已归还部分,这能真实反映诈骗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2)对于存在利息约定的情况,本金和合理利息受法律保护,若超出部分是通过诈骗手段虚构的,就需计入诈骗数额,这体现了对诈骗行为本质的准确把握。
(3)在连环诈骗里,以案发时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此前归还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这考虑到了诈骗行为的连续性和复杂性。
(4)若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投资、挥霍等无法返还的情况,损失数额就是诈骗数额,能更精准地衡量诈骗行为的危害程度。
提醒:在认定借款型诈骗数额时,情况复杂多样,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实际骗取数额计算以被害人实际交付财物金额扣除已归还部分。
(二)有利息约定时,本金和合理利息受保护,虚构的超出部分利息计入诈骗数额。
(三)连环诈骗以案发时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此前归还部分作量刑情节。
(四)财物用于投资、挥霍无法返还,损失数额为诈骗数额。认定需综合全案证据,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专业解答在借贷欺诈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为:根据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财富价值来确定。具体来说,需要考虑行为人对事实的歪曲程度以及受害者因误解而处置的财产价值。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打算非法占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借款且没有偿还的意愿和能力,那么所借资金通常会被视为欺诈数额。
专业解答借贷型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涉及多个因素。首先要考虑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关键。其次,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和意愿也很重要。此外,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贷并逃避还款的行为,也得关注。如果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贷款后逃避还款,且金额较大,那就构成借贷型诈骗罪。
专业解答借款型欺诈犯罪金融数额的计算方式,通常是以诈骗所得的总额为准。如果多次进行诈骗,那么就会将每次的数额累加起来计算。如果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且在案发之前就已经归还了,那么这部分金额就不会被计入犯罪金额;如果是在案发之后才归还的,那么这部分金额也会被计入犯罪金额。利息通常不属于直接诈骗所得,所以一般也不会被计入犯罪金融数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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