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逃税罪主体涵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上故意
虚假申报或过失漏缴税款都可能构罪。
3.该罪侵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4.客观上纳税人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逃税数额大且占比超10%;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
收税款数额大。
5.若补缴税款、
滞纳金并受罚,一般不追
刑责,但五年内有
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小朱指使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公司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小朱认为公司经营困难,不应缴纳这么多税款,对税务机关的
处理决定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纳税主体范畴,符合逃税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朱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表现为故意。
3、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这一客体。
4、客观上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表现。若小朱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若其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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