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前购买的股票,属于
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婚后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
双方先协商分割,
协商一致按协议处理。
3.协商不成时,能自由交易的股票按市价分配;
受限售条件无法自由交易的,法院按数量比例分配。
4.一方要股票所有权的,需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补偿数额根据股票价值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婚后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
财产分割时,双方对小朱名下的股票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该股票是其婚前购买,应属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小丽则称该股票是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作为
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就分割方式也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判断该股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关键。若股票为小朱婚前购买,依据法律规定,属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若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则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先协商分割。若协商一致,按协议分割;若协商不成,若股票可在股市自由交易,按分割时的市场价格分配;若股票受限售条件无法自由交易,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若一方主张股票所有权,需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数额依股票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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