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管某一案件。
适用有两种情况:
2.法院间
管辖权有争议。
若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
管辖有分歧,协商无果,需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3.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特殊原因分法律和事实层面,像
审判人员回避、自然灾害等。
此时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
合同纠纷一案,A法院认为该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法院管辖,而B法院则认为应由
合同履行地的自己管辖。两家法院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始终存在。
案情分析:1、本案中A法院和B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分歧且协商不成,符合指定管辖适用条件中“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这一情况。
2、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A法院和B法院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中一个法院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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