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若份数超一百份,或票面额累计达四十万元以上,应
立案追诉。
这里的普通发票指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税抵税发票之外的发票。
2.此
罪名侵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
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能是单位。
3.司法实践中,按该标准审查非法售发票行为,达标则追究
刑责,未达标或按
一般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为谋取私利,从事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活动。小李从小朱处购买普通发票用于一些隐蔽的财务操作。小胡发现了小朱的行为后向有关部门举报。经调查,小朱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数量达到一百二十份,引发争议,小朱辩称这些发票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普通发票,不应被追诉。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普通发票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小朱出售的发票属于此范畴且数量已达一百二十份,符合立案
追诉标准。
2、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秩序,其犯罪主体为个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达到此标准的非法出售发票行为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所以小朱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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