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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6.3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挪用公款犯罪主体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体:
此行为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与财经管理制度。
3.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便利,有三种情形,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像走私、炒股就对应前两种。
4.主观方面:
主观故意,明知是公款还挪作他用,目的是非法获取使用权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挪用公款才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小许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他为了获取额外收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司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炒股。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进行调查,小许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公司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小许则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会尽快归还,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许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条件。
2、从客体上看,小许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
3、从客观方面看,小许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炒股),符合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情形。
4、从主观方面看,小许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目的是获取额外收益,即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主观上是故意。因此,小许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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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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