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数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2-200人,且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身份要求:
发起人需为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
法人。
3.义务责任:
要认购公司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如制订章程、签承销和代收股款协议等。
公司未成立,对
债务费用、认股款返还及利息负
连带责任;
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需
赔偿。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小胡等210人欲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他们中有100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筹备过程中,他们积极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制定了
公司章程。然而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因发起人小胡的过失,导致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出现重大漏洞,使公司利益受损。此外,公司最终未能成立。
案情分析:1、此次发起设立公司不符合人数要求,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此次有210人,不满足法定人数条件。
2、虽有100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未达到半数以上(210人的半数以上应为105人及以上),不符合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一条件。
3、因公司不能成立,全体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由于发起人小胡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小胡应当对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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