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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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侵犯多样客体,挑战药品监管,危害公众健康。厂家和商家违法制售假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包括个人和实体制造者、销售商,动机多为追求暴利。主观上,犯罪故意明显,以高额利润为目的。

制造和贩卖伪劣药品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源于生产商和销售者未遵守国家药品严格管理制度。这种违法行为直接威胁公众健康。刑法修正案八强调,无论主观上是否明知,只要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即被视为犯罪,将依法惩处。

集团式虚假药物制造罪行侵犯多重客体,危害国家药品管制与公众健康。其行为触犯药品法规,通过生产和销售假冒药品,严重损害公共卫生与人体健康。犯罪主体包括个体企业和生产、销售者,后者为获取暴利故意制造并提供虚假药物。

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对药品的管制制度及民众健康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和销售假药,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个人或单位,并需具备故意心态。立案追诉情况包括:假药含超标有毒物质、无有效成分导致误诊、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缺乏急救成分及其他严重危害健康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对药品的管制制度及民众健康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和销售假药,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个人或单位,并需具备故意心态。立案追诉情况包括:假药含超标有毒物质、无有效成分导致误诊、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缺乏急救成分及其他严重危害健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