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
公司解散等
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
管辖。
公司住所地一般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法确定,则以注册或登记地为准。
2.涉及公司的
合同纠纷,合同
约定管辖且不违规的,按约定;
没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
公司侵权纠纷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后小许与小李就股东资格问题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小李不具备股东资格,小李则坚称自己
符合条件。同时,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合同也出现纠纷,合同中
未约定管辖法院。此外,公司还被小静以
侵权为由
起诉。各方就诉讼管辖法院问题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关于小许与小李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若能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若不能确定,则以
公司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辖。
2、公司与小丽的合同纠纷,因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按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小静起诉公司的
侵权纠纷,依据法律,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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