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并非单纯依靠指认,而是要综合多方面
证据来判断。
具体如下:
1.
物证:
包括赌博场所的设备,像赌桌、筹码等,还有现场搜获的赌资,这些都是直观反映赌场存在的重要物品。
2.
书证:
相关的账目、记录等文件能清晰展现赌场的运营状况,比如赌客的输赢记录、赌场的收支明细等。
3.
证人证言:
参与赌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陈述至关重要。
他们能详细描述赌场的运营模式、人员分工等情况。
4.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可以直观呈现赌场的活动场景,为
犯罪事实提供有力证明。
即便没有明确指认,只要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开设赌场的行为和犯罪事实,就可以定罪。
指认能直接关联
犯罪行为人和具体活动,对认定
犯罪有很大帮助。
但仅有指认,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支持,难以定罪。
所以,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全面审查各类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被指控开设赌场,警方在调查中,有部分参与赌博的人员指认小朱就是赌场老板。然而,小朱坚称自己只是偶尔去赌场,并非开设者。此时,案件陷入争议,究竟能否仅凭借这些人员的指认就给小朱定罪呢?警方还需进一步寻找其他证据。
案情分析:1、认定开设赌场罪不能单纯依赖指认,需综合多方面证据。本案中除指认外,还应收集物证如赌博场所设备、赌资,书证如相关账目记录,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等。
2、若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无明确指认,也可给小朱定罪;但若仅有指认,缺乏其他有力证据佐证,则难以给小朱定罪,需全面审查各类证据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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