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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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集资诈骗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明知故犯”与“非法占有”的意图。具体而言,这一主观故意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加以证实:首先是被告人口供,其次是受害者的陈述,再次则包括资金流动的详细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发布的虚假宣传资料,最后还包括其对投资风险的刻意隐瞒或者误导性行为等等。

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最后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财产或者肆意挥霍,那么可以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在认定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误导他人并据此转移财物的控制权。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积极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其行为与正常交易明显不同,那么可以推断他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判断合同诈骗的主观恶意需要综合分析。首先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如果没有履行能力或诚意,还编造虚假事实诱导签约,这就很可能是主观恶意。其次,拿到财物后,如果挥霍、逃跑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这也显示出主观恶意。合同履行态度也很重要,如果逃避或拒绝履约,也能说明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在签合同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有夸大其词的行为,取得财物后又是如何处理的。如果行为人签合同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还在合同中夸大其词,骗取财物后就挥霍一空或者用于非法活动,那么就可以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