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后,依据《
企业破产法》,需用
破产财产来
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的范围较广,包括公司宣告破产时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还有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后到
破产程序终结前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等。
在清偿时,有明确的先后顺序。
首先要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破产费用像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管理
债务人财产并进行变价和分配的费用等。
支付完这些后,接下来按顺序清偿:
一是职工的
工资、医疗和
伤残补助等;
二是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三是普通
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清偿要求,就会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
不过,要是存在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该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在
清算过程中,小何认为自己作为小股东,不应再承担
公司债务。然而,债权人小丽发现小何曾在公司经营困难时,将公司部分资金转移至自己私人账户。此时,
公司破产财产有限,对于如何分配财产偿还债务,各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后应先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包括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等。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若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
2、一般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小何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所以小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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