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供可作
证据但证明力弱:
参与赌博者的口供能够当作证据,不过其证明力相对不高。
这是因为口供属于言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比如记忆偏差、故意隐瞒或夸大等情况都可能出现。
2.定案需完整证据链:
依据证据规则,仅有口供是不能定案的。
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行。
3.印证可增强证明力:
如果口供能和其他类型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就会增强。
例如现场查获的赌具、赌资等
物证,还有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这些都能证明存在赌博行为。
当口供与它们相互配合时,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4.审查口供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里,还会对取得口供的方式进行审查,查看是否存在
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
要是口供存在瑕疵或者合法性存疑,它的证明力就会大大降低。
总之,参与赌博的口供有成为证据的可能性,但最终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力。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参与赌博被警方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小朱承认自己参与了赌博。然而,小朱声称自己是在警方诱导下才做出该口供。警方仅凭借小朱的口供,并没有现场查获赌具、赌资,也没有监控录像等其他证据。小朱认为仅靠该口供不能认定自己参与赌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口供属于言词证据,其真实性易受主观因素影响,且小朱称口供是在诱导下做出,存在合法性存疑问题,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2、根据证据规则,仅有口供不能定案,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警方无现场查获的赌具、赌资及监控录像等证据,所以不能仅依据该口供认定小朱参与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