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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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可归纳如下:首先是客体性质与特征。该种犯罪侵犯的主谋客体并非单一,它既侵害了社会公众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同时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秩序产生威胁,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制机制。其次,就客观方面的构成来说,此种犯罪必须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先用诈骗手段非法获取大额金钱资产,再是实施这一违法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其司法判断的若干要点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采用伪造的信用卡来进行相关活动,无论是其自行伪造并使用,还是在明知该信用卡为他人伪造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其次,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利用已经失效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违法活动;此外,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诈骗,即在未经持卡人明确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非法利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如提现等信用卡业务范围内的欺诈行为;最后,犯罪嫌疑人还有可能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方式很多,比如伪造、变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后进行诈骗,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消费,未经许可冒用他人信用卡。其中最严重的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非法占有,超限或逾期不还,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在法律层面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常见情况包括:使用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使用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限额或期限的透支)以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犯罪主体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的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