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标前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需依具体情形判断。
2.若协议不存在《
民法典》规定的致使
合同无效的情况,像一方通过
欺诈、
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
双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那么此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3.然而,在招
投标相关法律体系下,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会对其效力产生影响。
例如,当该协议影响到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强制性要求时,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4.所以,判定标前合作协议有效性时,要全面考量协议内容、签订背景以及是否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综合权衡这些要素,才能准确判断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小何所在公司与小李所在公司签订了标前合作协议。在后续招投标活动中,小何公司认为协议有效,应按协议执行合作;而小李公司则主张协议无效,理由是该协议可能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遂寻求法律判定协议的有效性。
案情分析:1、判断标前合作协议有效性需依据《民法典》规定,若不存在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协议通常有效。
2、但在
招投标法律体系下,若协议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违反招投标程序强制性要求,可能被判定无效。所以要全面考量协议内容、签订背景及是否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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