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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书证有哪些要求

时间:2025.06.24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书证的要求如下:
形式上,优先提供原本、正本、副本等书证原件;
若提供原件有困难,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等。
内容上,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制件等,要注明出处并经部门核对无异后盖章。
提取方式上,提供报表等书证,需附有说明材料。
特殊书证方面,被告提供的询问等笔录,要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其他规定按法律等执行。

案情回顾:

小许因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书证。他提供的部分书证是由有关部门保管的原件的复制件,但未注明出处也未加盖该部门印章;提供报表等书证时没有附有说明材料。行政机关提供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笔录,该笔录只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被询问人未签名。双方就这些书证是否符合要求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等,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小许提供的此类书证不符合此要求,其证明力可能受到影响。
2、提供报表等书证应附有说明材料,小许未附说明材料,不符合提取方式要求。
3、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需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本案中被询问人未签名,该笔录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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