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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能不能异地执行

时间:2025.06.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能异地执行。
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指定居所执行。
2.涉嫌国安、恐怖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且“指定的居所”未排除异地。
3.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除无法通知外,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胡在本地无固定住处,公安机关考虑到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对小胡在异地一处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小胡家属以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不合法且未及时通知为由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未排除异地,所以公安机关异地执行监视居住有法律依据。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且除无法通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若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家属,则违反了此规定,需保障小胡家属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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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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