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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哪些构成

时间:2025.06.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38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
直接故意且通常有营利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算此罪。
3.客体:
侵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伪造并出售会严重破坏。
4.客观:
实施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论数量,有出售就可能构罪。
司法机关会依犯罪情节对涉罪者量刑

案情回顾:

小何为谋取利益,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向小李出售。小李发现发票可能是伪造的后,拒绝付款并与小何产生争执。小何坚称发票没问题,要求小李按约定付款。小李报警,警方介入调查,确定该发票为伪造。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何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主观方面,小何为了营利向小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现为直接故意,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
3、客体上,小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小何实施了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只要有出售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司法机关会依据小何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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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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