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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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未尽之债务且迟迟未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生活期间发生之债务,若系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一方逾期后予以认同,以及对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发生之债务,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若是此种类型的债务达到夫妻共同负债的标准,则夫妻二人均有义务承担起偿还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若夫妻双方都签署了债务协议或有一方在离婚后对之前的债务进行确认同意,或者是在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向外承担的负债,这些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项目。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认可的债务,或为家庭日常需求所负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夫妻双方。但若一方单独承担超出日常需求的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双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证明债务性质、用途及产生时间。法院将据证判断并裁决。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包括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承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计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追讨这类债务。若债务以一方名义产生且超出日常生计,通常不被视为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债权人需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性质,以便在法庭上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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