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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时间:2025.06.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是达到一定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
出于故意,想让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来非法获利
3.客体:
破坏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货币制造发行权归国家,变造货币扰乱正常管理。
4.客观:
用剪贴、挖补等手段加工真货币,改变其形态、价值,数额较大
变造货币总面额超二千元或币量超二百张(枚),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何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变造货币违法,仍对真货币实施剪贴、挖补等加工处理。他将多枚真币变造后,使货币形态和价值改变。经统计,小何变造的货币总面额达到三千元。后小何的行为被警方发现并依法处理,其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只是小打小闹,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何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变造货币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上,小何故意实施变造行为且具有使变造货币进入流通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满足主观要件。
3、客体方面,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侵犯了该罪的客体。
4、客观上,小何实施了对真币加工处理改变形态、价值的行为,且变造货币总面额三千元,超过二千元的标准,属于数额较大,符合客观要件。所以,小何构成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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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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