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容留
卖淫罪是
行为犯,既遂标准是
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否完成。
只要提供场所让他人能进行卖淫活动,就构成既遂。
2.“容留”即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
不论容留时间、次数,有无实际
卖淫嫖娼,容留行为完成即既遂。
如
出租房屋用于卖淫,未发生实际活动也构成既遂。
3.司法实践会结合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证据,判断容留行为是否存在及完成。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一套闲置房屋。小胡找到小朱,表示想租其房屋用于特殊用途,并愿支付高额租金。小朱明知小胡可能用于容留他人卖淫,仍将
房屋出租给小胡。警方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在尚未发现有实际卖淫嫖娼活动发生时就查获了该情况。小朱认为自己虽出租房屋,但未实际发生卖淫行为,不应构成
犯罪,而警方认定其构成容留卖淫罪。
案情分析:1、容留卖淫罪是行为犯,既遂标准在于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否完成。小朱将房屋出租给明知可能用于容留卖淫的小胡,实施了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且该行为达到使他人能在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的程度,即便未发生实际卖淫嫖娼行为,也构成容留卖淫罪既遂。
2、司法实践中结合相关证据判断容留行为是否存在及完成。本案中警方可通过
租房合同、小朱与小胡的交流记录等证据,认定小朱容留行为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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