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债务,是
共同债务,如一起签
借款合同。
2.婚姻中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负债,算共同债务,像日常采购、子女教育支出。
3.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即便一方没签字,也可能是共同债务。
4.一方擅自筹资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采购和子女教育。小胡要求小丽也承担还款责任,小丽却称自己并不知晓借款一事,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小朱曾未经小丽同意,独自筹资做生意,结果生意亏损负债,小胡同样要求小丽承担这部分债务,小丽坚决拒绝。
案情分析:1、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小丽不知晓,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2、小朱未经小丽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通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