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以下行为构成
贪污罪:
侵吞:
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经手的
公共财物。
窃取:
保管公共财物人员秘密拿走财物,即“监守自盗”。
骗取:
用
伪造单据等欺骗手段获取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
如利用职权私分公款。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有上述行为,也按贪污论处。
贪污数额大或情节重的,依法
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有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单位的资金。为谋取私利,小朱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单据、
虚报账目的方式,骗取单位的公共财物。此外,小朱还将自己经手的部分公共财物直接据为己有。单位在一次财务审计中发现了小朱的异常行为并
报警。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国有单位的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单据、虚报账目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中“骗取”的情形。
2、小朱将自己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中的“侵吞”行为。综合来看,小朱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根据其贪污数额及情节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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