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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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内,贪污受贿罪并不属于“三类罪犯”这一特定范畴。通常情况下,“三类罪犯”的划分主要面向于刑法所涵盖的各类轻微、中等及重大刑事犯罪,然而鉴于贪污受贿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极端严重影响,它通常会被划归为重大刑事犯罪行列之中。此类犯罪行为直指公共权力的滥用与政府廉政体制的严重损害。

贪污受贿罪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国家公务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向他人索要、收取财物,从而谋求私人利益。然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款暂时性地用于个人事务,虽然并未实际占有公款,但是却违背了公款使用的相关规定。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性质方面,贪污罪的本质在于占有,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对公款进行临时性的使用。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贪污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这意味着,判断犯罪的关键在于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实际出现,即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金额上限或具有严重情节,并且导致了法律规定的危害性结果。也就是说,在贪污受贿罪的案件审理中,只有当犯罪分子的行为满足这些条件时,才能确定犯罪事实的成立。

这类犯罪的主要涉及两类人:一是公职人员,即在国家机构任职并履行相关公务职能的人;二是受国家机关等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当这些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共财物、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就可能触犯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并非单纯的行为犯罪。要确定是否构成该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具体行为以及涉及的金额等多方面因素。简单来说,贪污受贿罪是结果犯和情节犯的结合。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成立犯罪的关键。而受贿罪则不仅要求有受贿行为,还需根据受贿的具体数额或情节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