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理论界对结果加
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存争议。
有观点认为不存在。
因结果加重犯以加重结果发生为成立条件,没出现加重结果就不构成,也就无未遂。
像
抢劫未致人重伤、死亡,按普通抢劫处理。
也有观点认为存在。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实施基本
犯罪行为但加重结果未发生,可认定未遂。
如抢劫时故意杀人未造成死亡,可认定
抢劫致人死亡未遂。
司法实践部分情形支持此观点,不过尚无定论。
案情回顾:小朱以故意杀人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然而并未造成他
人死亡结果。对于小朱的行为认定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以发生加重结果为成立要件,小朱未造成他人死亡,应按普通抢劫罪处理,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小朱对加重结果有故意且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虽加重结果未发生,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案情分析:1、认为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观点依据在于,结果加重犯以发生加重结果为成立要件,若未发生加重结果,就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自然不存在未遂形态,小朱未造成他人死亡,所以按普通抢劫罪处理。
2、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观点则是,当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加重结果未发生时,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小朱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实施抢劫,未造成死亡结果,可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未遂。目前司法实践部分情形支持存在未遂观点,但无统一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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