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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卖给儿子就能逃避债务吗

时间:2025.06.1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为躲债把房子卖给子女的行为可能无效。
债务人低价转让房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受让人知晓,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2.要是债务人恶意转移房产给子女,子女知情还接受,债权人能向法院起诉撤销房屋买卖,保障自身债权。
3.若债权人已依法查封债务人房产,债务人再转让给子女也无效,无法对抗执行请求。
躲债别用此方法。

案情回顾:

小朱因生意失败欠下小胡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小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给儿子小李。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而小李明知父亲是为逃避债务仍受让房屋。小胡与小朱就该房屋买卖行为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小胡欲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小朱为逃避债务低价卖房给小李,小李明知情况仍受让,小胡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2、若小胡已通过法律程序对小朱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等措施,小朱擅自转让房屋给小李的行为无效,不能对抗小胡的执行请求。所以小朱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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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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