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强调主
从犯差异,表明在强迫卖淫案中仅承担望风、协助联络等次要辅助工作,未直接强迫他人,也未主导关键环节。
2.说明主观情况,解释是受他人蒙骗、
胁迫才参与,并非有意促成强迫卖淫,主观恶意小。
3.指出行为危害轻,未对
被害人实施
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伤害相对较小。
4.展现悔罪态度,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发落。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依实际情况辩护。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实施强迫他人卖淫的
犯罪行为。案发后,小胡被认定为强迫卖淫案从犯。小胡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只是负责望风,未直接实施强迫行为,且是受小朱胁迫参与其中,对行为性质认知不足,主观恶性较小,不应承担较重责任。
案情分析:1、从主
从犯认定来看,小胡仅负责望风这类边缘事务,未直接实施强迫行为,也未对关键环节起决定性作用,符合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特征。
2、在
主观故意方面,小胡称受小朱胁迫参与,可说明其对行为性质认知不足,并非积极追求强迫卖淫结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就行为危害而言,小胡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相对较小。
4、若小胡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可争取
从轻处罚。同时,小胡可委托专业律师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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