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谁欠的债谁还”并非绝对。
按规定,
夫妻债务分个人和
共同债务。
2.婚姻
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的
债务,通常为
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偿还。
3.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日常所需的债务,属共同债务,双方都要还。
即便超出日常所需,若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也属共同债务。
4.判断
债务承担,要结合用途、是否共签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小胡要求小丽也承担还款责任。小丽认为这笔钱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偿还。小胡则称该债务虽超出日常所需,但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生意,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夫妻债务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偿还。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若未用于家庭日常,初步看可能是个人债务。
2、然而,若
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小胡若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生意,那么小丽也有清偿责任。判断债务承担需结合债务用途、是否双方共签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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