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话记录用作
证据,有以下要求:
来源合法:
要通过正规手段获取,像经对方同意的通话或按法定程序从运营商处取得。
内容真实:
准确体现通话内容和双方身份,无篡改
伪造情况。
关联性强:
与要证明的事实直接相关,能证明案件事实等。
证明力需判断:
需结合其他证据,法官会综合全案来认定其作用。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小朱提交了一份与小李的通话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对
合同条款进行了沟通协商。小李则质疑该通话记录的证明效力,认为其来源可能不合法,且内容可能被篡改,与待证事实关联性不足,不能单独作为支持小朱主张的证据。
案情分析:1、通话记录作为证据需满足一定要求。本案中,若小朱获取通话记录的手段不合法,未经过小李同意且未依法定程序从运营商处获取,则该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被法院采纳。
2、通话记录需具有真实性,若小李能证明其被篡改或伪造,该记录将失去证明力。同时,通话记录要与待证的合同纠纷事实有直接关联,若关联性不足,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影响。并且仅有通话记录通常不够,需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最终由法官依自由心证来认定其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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