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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金额怎么认定的

时间:2025.06.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00人
律师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的不是挪用公款罪,而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中挪用金额认定如下:
1.若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以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为起点。
比如某人挪用公司资金七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就符合此情形。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以挪用资金三万元以上为起点。
例如有人挪用公司资金四万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即便未超三个月,也属于这种情况。
要注意,具体案件中挪用金额认定需结合资金实际用途、挪用时间等综合判断。
各地司法实践会因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数额标准稍有调整。
不同地区经济状况不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数额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能稍低,以此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案情回顾:

小朱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担任财务一职。他挪用公司资金7万元供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同时,小胡也挪用公司资金4万元用于炒股营利活动,尚未超过三个月。公司发现后,认为二人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小朱和小胡则认为自己不构成该罪。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胡均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小朱挪用7万元供个人使用且超三个月未还,达到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以六万元以上为起点的标准。
2、小胡挪用4万元用于营利活动,虽未超三个月,但达到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以三万元以上为起点的标准。不过,具体数额认定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因各地经济水平不同数额标准可能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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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规定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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