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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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0万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至1500万之间。这个标准是“两高”对刑法的司法解释。

受贿数额达到三万元或以上的非国有事业机构人员涉嫌受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公司、企业职员或相关行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金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具体案情和不同地域的司法实践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起始金额相对较高,大概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是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可能会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受贿金额对判刑的影响非常大,金额越大,刑事处罚也就越严厉。

受贿数额达到三万元或以上的非国有事业机构人员涉嫌受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公司、企业职员或相关行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非国有事业单位员工受贿“金额较大”的一般界定是超过六万到一百万人民币。员工利用职权或资源向他人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为他人谋利时获取的财物价值、职权和索取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