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份共有人对自身份额享有处分权。
2.当其他共有人想买某共有人的份额,而其坚决不卖时:
先看共有人间有无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
若没有:
依据法律,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若该按份共有人未经同意擅自将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可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来维护权益。
3.若其他共有人想购买其份额:
可与该共有人协商提高价格等条件促其同意转让。
若协商不成,可考虑走法律途径,请求法院确认优先购买权并强制其履行转让份额义务。
此时要注意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及同等条件等情况,以此保障自身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实现,确保按份共有的权益关系合理有序。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小胡按份共有一处房产。小胡打算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小丽,小李得知后想购买小胡的份额,但小胡坚决不卖。三人此前未就份额转让作特别约定,小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而小胡觉得自己有权决定是否转让给小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按份共有人对自身份额享有处分权,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小胡虽有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但小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若小胡未经同意擅自将份额转让给小丽,小李可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小李也可与小胡协商提高价格等条件促其转让,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不过要提供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及同等条件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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