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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71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该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首要分子是组织、策划、指挥斗殴的人,积极参与者是在斗殴中作用大或直接伤人者。
2.客观方面:
体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打架。
聚众指三人以上为同一目的聚集,斗殴就是相互暴力攻击。
3.主观方面:
要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多是为了争霸、报复等不正当目的。
4.客体:
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大家在公共生活中要遵守的规则。
要和民事纠纷的一般打斗区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因琐事发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纠集了小李、小丽等四人,小胡也找来小静等三人。双方在街道上集合后互相进行暴力攻击,场面混乱,引得路人纷纷躲避,严重影响了周边公共秩序。事后小朱一方认为这只是普通的打架,不应受到严重处罚。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本次斗殴的组织者,属于首要分子;小李、小丽等积极参与斗殴并实施暴力行为,属于积极参加者,均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条件。
2、客观方面,双方各自纠集三人以上,出于报复目的集合在一起进行暴力攻击,符合聚众斗殴罪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特征。
3、主观上,小朱为报复小胡而纠集人员斗殴,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4、此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引起路人躲避,影响了周边的正常生活秩序。这并非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一般打斗,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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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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