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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借条利息如何约定

时间:2025.06.12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一)利息约定方式可选择直接写明具体利率,像“月利率1%”“年利率12%”;
也能约定按计算方式确定利息,比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定倍数计算。
(二)利息约定不能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目前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要明确利息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时间可规定为“每月/季/年支付一次”,支付方式可写“通过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
(四)利息约定在借条中需清晰表述,防止产生歧义,若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作无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胡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中写明了借款金额,但对于利息,仅模糊表述“按市场合理利率计算”。借款到期后,小朱归还本金,小胡要求小朱支付利息,双方就利息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小朱则觉得不应支付利息。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息约定须在借条中清晰表述,避免歧义。本案中借条仅写“按市场合理利率计算”,属于约定不明。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若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应视为无利息。所以小朱主张不支付利息有一定法律依据。
2、同时,利息约定应合法明确,既可以直接写明具体利率,也可按一定计算方式确定,但要注意不超法律保护上限,并且需明确利息支付时间和方式。而此借条均未做到这些,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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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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