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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时间:2025.06.12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470人
律师解析:
1.通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公司破产,若股东已足额出资,不用额外偿债,公司以全部财产偿债,资不抵债时按顺序分配剩余财产。
2.特殊情形下,若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需偿还公司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陷入困境,最终破产。在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而小李和小胡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小胡共同承担公司债务,小李和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李和小胡已足额缴纳出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他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偿还责任。
2、小朱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属于特殊情形中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他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要求小朱偿还公司债务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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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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