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主动与承办案件的
司法机关取得联系,明确表达退赃的想法。
这样能让司法机关知晓情况,进而提供后续指导。
(二)若有明确
被害人且司法机关同意,可在其见证下将
赃款直接退还,同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证明退赃行为。
(三)按司法机关要求,将赃款退缴至指定账户,并认真填写单据,写清楚款项性质、案件信息等内容。
(四)退赃完成后,留存好司法机关出具的收据或文书,作为退赃事实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
减轻处罚。
积极退赃可视为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的一种体现,从而在
量刑时得到从轻考量。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诈骗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立案后,小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积极退赃。但他对于退赃方式拿不定主意,是直接退给被害人小丽,还是退缴至司法机关指定账户存在争议。一方面,小丽多次要求小朱直接把钱还给她;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告知小朱也可退到指定账户。
案情分析:1、小朱立案后积极退赃的行为符合法律上从轻量刑的情节,在法院量刑时会作为其悔罪表现予以考量,有助于他获得较轻
处罚。
2、退赃方式有两种可选择。若司法机关同意且有明确被害人,小朱可在司法机关见证下将赃款直接退还给小丽并保留凭证;也可退缴至司法机关指定账户,按要求填写单据注明款项性质、案件信息等,退赃后司法机关会出具证明退赃事实的收据或文书。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