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对于权利人,要保留作品创作过程的相关
证据,如草稿、创作时间记录等,以便证明作品的原创性。
同时,留意作品公开展览、发表等情况,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被控
侵权人有接触机会。
(二)判断实质性相似时,详细对比线条、色彩、形状、构图等元素,做好记录。
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和艺术表达相似的情况,收集排除合理借鉴、巧合等因素的证据。
(三)若发现被控侵权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改编、演绎,分析其是否保留原作品核心表达,并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并公开展览。之后小胡也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小朱发现小胡的作品与自己的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和艺术表达上高度相似,线条、色彩、形状、构图等元素也极为相像。小朱认为小胡有机会接触到自己公开展览的作品,且小胡作品与自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但小胡辩称是自己独立创作,属于巧合。
案情分析:1、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小朱的作品曾公开展览,小胡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满足“接触”条件。
2、从线条、色彩、形状、构图等元素来看,小胡作品与小朱作品整体视觉效果和艺术表达高度相似,排除合理借鉴、巧合等因素后,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若小朱能证明接触和实质性相似,而小胡无合理抗辩理由,侵权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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