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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第几天告知批不批捕

时间:2025.06.1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70人
律师解析:
1.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提请批捕书后7天内,要决定是否批捕。
2.审查时,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符合就批捕,不符则不批捕。
3.公安若认为不批捕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同时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若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级检察院复核,上级应立即复核并通知执行。

案情回顾: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小朱进行拘留,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开始审查案件。在第七日,检察院认为小朱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要求复议,同时将小朱释放。但检察院维持原决定,公安机关遂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中,检察院在第七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2、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小朱证据不足符合条件而不批捕,是依法行使职权。
3、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有异议时,可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后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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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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