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形:
公安机关
拘留人员后,若认为需
逮捕,要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最长7日。
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
批捕,此情形下批捕前
羁押最长14日。
2.特殊情形:
流窜、多次、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批时间可延至30日,加上检察院的7日决定时间,批捕前羁押最长37日。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其逮捕,在拘留后的第2日就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接到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第3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小胡同样因
涉嫌犯罪被拘留,警方认为他有
流窜作案嫌疑,在拘留后的第25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了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小朱和小胡
家属对各自的
羁押期限产生疑问。
案情分析:1、小朱案中,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符合一般情况下的规定,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整个批准逮捕前羁押期限未超过14日,程序合法。
2、小胡案中,由于其有流窜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30日,此次在第25日提请,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整个批准逮捕前羁押期限未超过37日,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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