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人五六年未还钱,
担保人先明确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下,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
诉讼、
仲裁并
强制执行就不能要求担保人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能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2.关注
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该期间要求担责,担保人免责。
若
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可抗辩不履行义务。
3.担保人担责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
债务提供
担保。五六年过去了,小朱一直未还钱。小李要求小胡承担
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欠款。小胡认为自己不知保证方式,且不清楚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首先需明确小胡的保证方式,若为一般保证,在小李未对小朱提
起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可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李有权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要关注保证期间,若小李未在保证期间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小胡免除保证责任。若已过诉讼时效,小胡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3、若小胡最终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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