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需
逮捕被拘留人员时,一般要在
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要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在检察院自侦阶段,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人员,认为需逮捕的,应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三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案情回顾:公安机关拘留了
犯罪嫌疑人小许,认为其需要逮捕,便在拘留后的第三天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七天,却迟迟未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已符合规定时间,检察院应尽快决定;而检察院方面觉得还需进一步审查,双方在决定时间上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第三天提请符合要求。
2、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中检察院在第七天未作出决定不符合流程规定,需及时作出决定以保障
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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