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对于司
法人员,认定时要严格审查
行为人主观是否为故意,通过调查行为人与
涉毒犯罪分子的关系、交流内容等判断其是否明知对方是涉毒犯罪分子。
(二)要准确把握客观行为表现,收集行为人向
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毁灭罪证或藏匿等相关
证据。
(三)区分事前通谋情况,若存在事前通谋,应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共犯处理。
(四)对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需全面收集多次包庇、包庇重大
毒品犯罪等相关证据,依法
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案情回顾:小许明知小胡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调查小胡时,小许向司法机关提供
虚假证明,谎称小胡案发时与自己在一起,企图掩盖小胡的罪行,帮助其逃避
法律制裁。但小许声称自己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并非故意包庇。
案情分析:1、从主观方面看,小许虽声称非故意,但结合其明知小胡是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仍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可认定其具有包庇的故意,构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若小许确实不知小胡是此类犯罪分子而提供帮助,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小许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小胡罪行,符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客观表现。若小许与小胡事前通谋,则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若小许存在多次包庇等情节严重的情况,将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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